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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或借用航材的供应商应当在航空运营人( )之内。
在AOG的紧急情况下,对于航空运营人向其他CCAR-121部航空运营人临时租用或借用的航材,如果出借的航空运营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随部件提供符合第6段规定的合格证件或文件,借用航材的航空运营人可以临时装机使用该航材,但不得超过( )日历小时。
当航空运营人在任何时间、发现任何可疑的航材供应商或可疑的非经批准航材时,应当及时向( )报告。
借用航材应当至少具备借用方签署的( )、出库单、航材使用信息和证明航材适航的相关文件和/或维护记录。
航材附件挂签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序号、名称、部件情况、寿命情况、确认适航性的其他信息。
当借用具有使用寿命的航空器部件时,还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其使用时间在( )规定的寿命范围内;2、其使用时间在出借人规定的寿命范围内。
航空运营人应当至少每( )年对航材共享中为航空航空运营人直接提供航材的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和评估。
对可疑非经批准航材的定义和说明说法正确的是
航材供应商的评估应当由航空营运人的哪个部门进行
未经批准的零件:指涉及下述任一方式的零件、部件或材料:①不符合CCAR-21第八章规定的批准程序;②不符合CCAR-145规定的维修工作准则;③不符合批准或认可的型号设计;④不符合适航部门认可的行业技术标准或国家技术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