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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井下电器、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
6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物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
6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发现煤矿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
6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对3个月内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
64.煤矿企业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企业擅自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
6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6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
61.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60.职业危害申报以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 )
59.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