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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12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12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12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为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安全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12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12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12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12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12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12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后未经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