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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
13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完成改制后,为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合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13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12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12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12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12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为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安全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12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12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12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