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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井下电器、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
5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物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
56、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
55、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
54、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
53、煤矿企业应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52、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 )
51、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
50、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
49、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