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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官方)
845
单选题

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5%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是( ).

A
  董事人数减至6人
B
  监事刘某提议召开
C
  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形包括:(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相关知识点:

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形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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