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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官方)
845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是A有限公司的股东,甲为执行董事,丙为唯一监事.公司经营不善,持有公司15%股权的乙半年来多次要求甲、丙召集临时股东会寻找解决方案均遭到拒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

A
  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B
  申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撤销甲的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职务
C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
D
  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解析:本题考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形、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有限公司股东间产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或请求解散公司等途径解决。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选项A正确。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属于股东会的职权。选项B错误。公司经营不善,不是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情形,也不是可以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法定情形。选项CD错误。

相关知识点:

股东可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情形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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