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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官方)
845
单选题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该权利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为( ).

A
  先履行抗辩权
B
  先诉抗辩权
C
  同时履行抗辩权
D
  不安抗辩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解析: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的定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相关知识点:

不安抗辩权概念要记住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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