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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下列图纸不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规定要求的露天矿山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并保存的图纸。
20.计划停产停建超(过)个月的非煤矿山,应当向相应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等事项并严格落实。停产停建超过()个月的非煤矿山在复产复工前必须组织复产复工检查验收,经确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相应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复产复工报告。
19.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配备具有()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人。
18.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从事矿山工作()年及以上、具有相应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配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不少于()人。
17.现状堆置高度()的排土场,应当进行在线监测。堆置高度()的排土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1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现状高度()的边坡,应当进行在线监测。现状高度()的边坡,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15.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必须按照()开采顺序,采用台阶开采,严禁掏采或者”一面墙”开采。
14.边坡高度超过()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不得委托至市级及以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13.设计边坡高(度)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不得委托或者下放至市级及以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1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要求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资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