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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贷前条件无法落实的,若涉及审批后贷款事项发生变化,属于变更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应先履行变更批复手续,再申请放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落实贷前条件的放款业务向上报送,一经发现,上级行可不予受理。
同一笔放款监督业务的落实、落实复核、审核、审核复核、核准各岗位间需实现隔离,并设AB角。
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绿色融资统计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0〕739号),同一笔融资只能填报其中一种项目或活动(服务)。
对用于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信贷项目,及募集绿色金融债券资金支持的信贷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
根据《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气候投融资支持范围包括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
根据《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自我评估的指导,并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全面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成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评估结果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银行应将“绿色信贷”管理要求贯彻于整个信贷流程,针对信贷业务各个流程和环节提出具体管理要求,制定严格的绿色信贷尽职调查模版、审核清单和程序,严格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引导分支结构以及客户提高节能减排和环保合规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