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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总行有关制度要求对信贷合同要素进行认真填写和审核。对于涉及借贷双方的信贷事项(如对项目资本金来源的约定、账户开立的约定等),原则上都应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内予以明确签署。
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当事人各方的名称必须填写其全称,并与其营业执照和合同落款处所盖印章上的名称完全一致。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应与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内容保持一致。
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应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
民营企业的主要股东是指其出资额超过企业实收资本总额20%的自然人股东,或所持有的表决权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股东。
填制业务合同须完整、准确,不得进行涂描、挖补、刀刮、皮擦、修正液修补等。如果相关贷款办法的规定与合同的规定条款不一致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说明或补充。
合同文本填写文字应清楚、工整,语言应严谨、规范,表述应全面、准确。
出质人应将其动产交付给农发行占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物无法转移农发行或农发行委托代理人(出质人本人不得为受托人)占有的,不得办理。
办理合法、足额、有效的担保手续是指:办理该项目全部抵押物手续(不允许分次落实,批复书有规定允许分次落实的除外)。
如已审批信贷事项发生变更,开户行应按变更后的贷前条件落实,并在整体说明中注明。
对贷款审批期间(评估后,借款人未在我行开立账户期)为本项目投入的资本金属于地方财政拨入的(根据不同项目要求),须提供财政前期向借款人在他行存款账户上拨款的入账凭证,要求借款企业对已使用的资金原则上出具项目资本金审计报告并明确资本金来源、拨付使用情况,资金支付用途确实用于我行贷款项目等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