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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贷前条件落实监督过程中,对于信贷审批书中贷前条件不符合现行监管规定的,要及时提示有权审批行审批部门或报审批人予以修正。
省级放款中心负责总行审批按人民银行现行扶贫认定标准发放相关贷款的合同监督、贷前条件落实和资金支付监督。
对符合相关规定,按照3-5天收购量提前发放的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下一笔资金的支付监督审核时,对上一笔已支付资金的实际使用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对实行“购贷销还、封闭运行”管理的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应约定为“购贷销还”外,其他贷款均实行约期还款,可约定为到期一次性还款方式或分期还款方式。
担保方式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多种担保方式并存。多种担保方式并存的,应当分别签订担保合同。
在填制《借款合同》时,借款金额指借款本金,不含利息和其他费用,金额大小写应当一致。
严格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同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相关要求,对制度规定需经法律审查的信贷合同,认真核对法律审查意见书要求落实的内容,同时对信贷业务相关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待全部落实后再予以核准。
对借款人提款时间无法准确落实分期提款的,信贷合同中可不填写相关内容。
严格按照总行有关制度要求对信贷合同要素进行认真填写和审核。对于涉及借贷双方的信贷事项(如对项目资本金来源的约定、账户开立的约定等),原则上都应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内予以明确签署。
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当事人各方的名称必须填写其全称,并与其营业执照和合同落款处所盖印章上的名称完全一致。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应与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内容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