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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之所以放入附录,是为了便于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6、工会、妇女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5、国务院于2004年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其中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行为的罚则,已经由国务院于2011年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所取代。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0、《集体合同规定》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39、《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等专项集体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