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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年龄为由歧视妇女。
20、禁止录用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的内容。
18、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相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17、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6、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5、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4、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12、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