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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中国石化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管理规定》(JZGSH—B0806—22—111—2021—5)规定,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提级管理范围。
266.《中国石化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管理规定》(JZGSH—B0806—22—111—2021—5)规定,已经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治理或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引发的事故,不属于提级管理。
265、《中国石化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管理规定》(JZGSH—B0806—22—111—2021—5)规定,在社会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作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264、《中国石化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管理规定》(JZGSH—B0806—22—111—2021—5)规定,事故、事件的统计上报要及时完整、实事求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263、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62.依据《关于推体系夯基础控风险全力筑牢新时期中国石化安全新防线的指导意见》(总经理2号令)规定,深入开展承包商单位和个人记分或积分量化考核工作,采取以奖抵扣、缓罚促管,设立承包商奖惩资金专用账户等措施,确保奖惩时效,实施正向激励,树立“零容忍”的安全标准。
261.依据《关于推体系夯基础控风险全力筑牢新时期中国石化安全新防线的指导意见》(总经理2号令)规定,落实培训考核合格与上岗晋级挂钩要求,严格持证上岗。建立定期复训机制,操作人员上岗证每三年复审一次,考试不合格者,要落实待岗或离岗培训。
400.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作业环境改变导致风险防控措施失效的,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399.《中国石化作业许可管理规定》(JZGSH—B0803—21—015—2022—3)规定,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收回作业许可证、中止作业。
398.《中国石化作业许可管理规定》(JZGSH—B0803—21—015—2022—3)规定,作业许可证由审批人于作业前签字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