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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安2017603号)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参与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73.《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安2017603号)规定,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组织承包商开展应急演练。
272.《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安2017603号)规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271.《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安2017603号)规定,基层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270.《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安2017603号)规定,基层单位负责按照计划进度组织施工。
269.《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安2017603号)规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计划进度组织施工。
268.《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安2017603号)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267.《中国石化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管理规定》(JZGSH—B0806—22—111—2021—5)规定,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提级管理范围。
266.《中国石化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管理规定》(JZGSH—B0806—22—111—2021—5)规定,已经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治理或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引发的事故,不属于提级管理。
265、《中国石化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管理规定》(JZGSH—B0806—22—111—2021—5)规定,在社会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作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