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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3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性检查。
34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要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33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3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3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3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335.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34.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33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督办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