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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六条: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同类型和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中遇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进行处理。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进行调整。应当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条:安全出口不经常使用,不需要经常清理、维护,只要畅通就行。
《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八条: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一条:在井下,如果矿灯不亮了,可以到进风巷中打开矿灯更换灯泡或进行维修。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八条: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一条: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