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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零六条:在重特大事故或者复杂事故救援现场,应当设立地面基地和井下基地,安排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待机小队和急救员值班,设置通往救援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配备必要的救护装备和器材。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零五条: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灾区侦察,探明灾区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零四条:多支矿山救护队联合参加救援时,应当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煤矿的矿山救护队指挥员负责协调、指挥各矿山救护队实施救援,必要时也可以由救援指挥部另行指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零三条:煤矿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援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必须作为救援指挥部成员,参与制定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具体负责指挥矿山救护队实施救援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零五条:矿山救护队执行灾区侦察任务和实施救援时,必须至少有2名中队或者中队以上指挥员带队。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九十九条: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六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七条: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九十一条: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当可供6-8人使用。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九十七条: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必须通过6个月的基础培训和3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经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队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