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跨地区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B、 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C、 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的
D、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答案:B
解析:解析:跨地区承接业务不备案的、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的应处以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故A,C选项错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故D选项错误
A、 跨地区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B、 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C、 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的
D、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答案:B
解析:解析:跨地区承接业务不备案的、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的应处以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故A,C选项错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故D选项错误
A. 现场条件
B. 占地面积
C. 工艺设计
D. 功能分区
E. 柱网布置
确定
解析:解析:总平面设计中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包括:(1)占地面积;(2)功能分区;(3)运输方式。
A. 13
B. 12
C. 11
D. 10
解析:解析:项目编码是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以五级编码设置,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A. 二次搬运费
B. 夜间施工增加费
C. 环境保护费
D. 社会保险费
E. 定额测定费
解析:解析:措施项目费包括:(1)安全文明施工费(2)夜间施工增加费;(3)二次搬运费;(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6)工程定位复测费;(7)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8)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9)脚手架工程费。
A. 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
B. 图纸→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
C.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规范
D. 合同协议书→投标函→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解析:解析: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①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如果有);③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④合同条款及其附件;⑤通用合同条款;⑥技术标准和要求;⑦图纸;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⑨其他合同文件。
A. 需要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说明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对方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说明
B. 需要当事人一方予以协助的,当事人一方应无条件地为对方提供所需要的协助
C. 需要当事人保密的,当事人应当保守其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D. 有些情况需要及时通知对方的,当事人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解析:解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①及时通知义务。有些情况需要及时通知对方的,当事人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②提供必要条件和说明的义务。需要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说明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对方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说明;③协助义务。需要当事人一方予以协助的,当事人一方应尽可能地为对方提供所需要的协助;④保密义务。需要当事人保密的,当事人应当保守其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A. 160.02
B. 227.79
C. 246.01
D. 326.02
解析:解析:基本预备费=(5000+1000)×8%=480(万元)静态投资=5000+1000+480=6480(万元)建设期第二年完成投资6480x50%=3240(万元)第二年价差预备费3240x{(1+f)^0(1+f)^0.5(1+f)^(2-1)1}-246.01(万元)
A. 按照延误时间的长短,由责任方共同分担延误带来的损失
B. 发包人是初始延误者,承包人可得到工期和费用补偿,但得不到利润补偿
C. 承包人是初始延误者,承包人只能得到工期的补偿,但得不到费用补偿
D. 客观原因造成的初始延误,承包人可得到工期补偿,但很难到费用补偿
解析:解析:(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A.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B. 竣工结算文件由发包人组织编制,承包人组织核对
C.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时,以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意见为准
D. 合同双方对复核后的竣工结算有异议时,可以就无异议部分的工程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E.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解析:解析: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发承包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对于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A. 2
B. 3
C. 5
D. 6
解析:解析: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A. 因重大误解订立
B. 订立时显失公平
C.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D.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
解析:解析: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选项D,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是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