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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中,我行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对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但处置后剩余投资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改按权益法进行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中,我行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应改按权益法进行核算。
我行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我行对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513-18买入贵金属买权”子目是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作为期权买入方登记的远期可买入贵金属合约的名义本金情况。本子目属表外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反映在付方。
贵金属期权业务,是指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量期权费后,买方拥有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以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卖方购买或出售约定数量贵金属的权力合约。
个人外汇、账户贵金属保证金交易业务,是指客户在我行存入一定数量指定货币作交易保证金后,可按保证金金额,对我行指定的若干货币或账户贵金属品种进行买入和卖空的操作,从价格波动中获得损益的交易业务。
客户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保证金交易开仓业务时,先有客户与支行做交割,再由支行与总行做实时平盘、确认汇兑损益,并于当日日终进行交割。
证券交易资金存管业务中,客户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划转至证券公司客户交易资金汇总账户时(两个账户的开户行为同一机构),会计分录为:
借:个人活期存款-个人银行结算存款
贷: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活期存款(证券公司客户交易资金汇总账户)。
我行证券交易资金存管业务主要分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和融资融券资金存管业务。
在证券交易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银行分为主办存管银行和代理存管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