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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营业机构办理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后,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营业机构会计经理应共同在查询、冻结或扣划通知书银行留存联签字确认,并将相关处理结果单据原件或复印件顺序专夹保管并按年装订,按照会计档案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在冻结有效期内,作出冻结决定的原有权机关可以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被执行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余额小于有权机关执行文件规定冻结金额的,应对账户办理全部冻结手续;对于协助扣划业务,应告知有权机关被执行账户实际存款余额,并按该账户实际存款余额进行扣划。
协助办理完毕冻结、扣划手续后,经办机构应严格保守秘密,严禁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公安机关办理查询、冻结业务,可在出示相关文件并经保卫部门核实办理人员身份无误的情况下,由总行或省会城市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受理并转至账户开户行具体办理查询、冻结业务。
对于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应当列入可疑交易;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银行应当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可疑的,银行应当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
根据“261”号文,银行应严格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对于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开户的可直接留存代理人电话号码。
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无法证明合理性的, 应当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银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发现个人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用的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
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