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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八十八条 行李从运到日起,()日以内仍无人领取时,铁路运输企业应进行公布。公布()日以后仍无人领取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变卖。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八十七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买卖的物品应及时交()处理。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八十七条 对无法交付的行李,铁路运输企业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正确交付。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八十六条 将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或危险品夹带运输时,通知()和旅客处理,已收运费不退,按该件全部重量另行加倍补收行李运费,核收保管费。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八十六条 将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或危险品夹带运输时,在列车上发现危险品交()。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九十二条 由于运行中断影响旅行,旅客要求出具证明时,站车应开具文字证明。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八十九条 运行中断,列车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妥善安排被阻旅客,及时告知相关出行信息。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九十三条 对发站已承运的行李应妥善保管,铁路运输企业组织绕道运输时,运费不补不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九十七条 在铁路运送期间发生旅客携带品毁损、灭失时,铁路运输企业过错造成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九十九条 行李损失赔偿标准为: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全部灭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