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用靠尺和塞尺检查
B、 用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C、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D、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答案:D
解析:吊顶工程接缝高低差的检验方法是( )。答案:D.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解析:在吊顶工程中,接缝的高低差是一个重要的质量指标。为了检验接缝的高低差,可以使用钢直尺来测量接缝的高度差,并使用塞尺来进行辅助检查。钢直尺提供了一个直线的参考,可以准确测量接缝的高低差,而塞尺可以帮助确定测量位置和精确度。
A、 用靠尺和塞尺检查
B、 用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C、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D、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答案:D
解析:吊顶工程接缝高低差的检验方法是( )。答案:D.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解析:在吊顶工程中,接缝的高低差是一个重要的质量指标。为了检验接缝的高低差,可以使用钢直尺来测量接缝的高度差,并使用塞尺来进行辅助检查。钢直尺提供了一个直线的参考,可以准确测量接缝的高低差,而塞尺可以帮助确定测量位置和精确度。
A. 检查井周围回填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
B. 回填分层厚度超出规范规定或根本没有分层夯实
C. 检查井的混凝土基础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到位,井底积水将基础浸泡,造成软弱,使承载力下降,井身受车辆荷载累积后逐步下陷
D. 检查井井筒砌筑时,灰浆不饱满、勾缝不严,在荷载挤压下会造成井筒砖壁松动,同时又使用了多年,经历了季节变化,为井周围变形预埋下隐患
E. 检查井井框与路面高差值过大,形成行驶冲击荷载,致使路基下沉造成检查井周边下沉、破损
解析:解析:检查井沉陷原因有:检查井周围回填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回填分层厚度超出规范规定或根本没有分层夯实;检查井的混凝土基础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到位,井底积水将基础浸泡,造成软弱,使承载力下降,井身受车辆荷载累积后逐步下陷;检查井井框与路面高差值过大,形成行驶冲击荷载,致使路基下沉造成检查井周边下沉、破损
A. 1
B. 3
C. 5
D. 15
解析:解析: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A. 0~5%
B. 0~10%
C. 10%~20%
D. 20%~40%
解析:解析:由道路硅酸盐水泥熟料,0-10%活性混合材料和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道路硅酸盐水泥(简称道路水泥)。
A. 2
B. 3
C. 4
D. 5
解析:解析:小霞会计——陈老师20187/1616:46:13(1)常用半刚性材料水泥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要求,初凝时间应大于4h,终凝时间应在6h以上。
A. 钢质门式脚手架
B. 钢管矩阵
C. 组合杆件构架
D. 贝雷架系统
E. 碗扣式脚手架
解析:解析:支架系统目前常用的有钢质门式脚手架、钢管矩阵、组合杆件构架、贝雷架系统等多种形式。
A. 2
B. 3
C. 4
D. 5
解析:解析: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题目解析 管道试压当中的系统试压指在于管敷设完毕后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的水试压。 答案:B.错误 解析:管道试压当中的系统试压并不是指在管敷设完毕后进行的水试压。系统试压是在整个管道系统安装完成之后进行的试压,目的是测试管道系统的密封性和强度。通常会使用气体或液体(如水或氮气)进行试压,以验证管道系统是否能够承受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压力。因此,给出的定义是错误的。
A. 划线定位→固定钢化玻璃→注玻璃胶封口→倒角处理→玻璃板对接→活动玻璃门扇安装→清理
B. 划线定位→倒角处理→固定钢化玻璃→注玻璃胶封口→玻璃板对接→活动玻璃门扇安装→清理
C. 划线定位→固定钢化玻璃→倒角处理→注玻璃胶封口→玻璃板对接→活动玻璃门扇安装→清理
D. 划线定位→倒角处理→固定钢化玻璃→玻璃板对接→注玻璃胶封口→活动玻璃门扇安装→清理
解析:玻璃地弹簧门安装工艺流程是( )。 A. 划线定位→固定钢化玻璃→注玻璃胶封口→倒角处理→玻璃板对接→活动玻璃门扇安装→清理 B. 划线定位→倒角处理→固定钢化玻璃→注玻璃胶封口→玻璃板对接→活动玻璃门扇安装→清理 C. 划线定位→固定钢化玻璃→倒角处理→注玻璃胶封口→玻璃板对接→活动玻璃门扇安装→清理 D. 划线定位→倒角处理→固定钢化玻璃→玻璃板对接→注玻璃胶封口→活动玻璃门扇安装→清理 答案:B 答案选择B。玻璃地弹簧门的安装工艺流程一般是:划线定位(确定门的位置)→倒角处理(玻璃边角磨圆)→固定钢化玻璃(固定门扇)→注玻璃胶封口(使用胶封玻璃与门框的缝隙)→玻璃板对接(对齐门扇与门框)→活动玻璃门扇安装(安装弹簧、门轴等)→清理(清除杂物)。选项B中的顺序与这个工艺流程一致,因此为正确答案。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质量控制点是指为了保证工序质量而需要进行控制的重点,或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以便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条件下进行强化管理,是工序处于良好的控制状态。从定义可知,关键部位是对工程实体而言,薄弱环节主要指作业行为或施工方法。
A. 2005年2月28日
B. 2005年5月31日
C. 2005年8月1日
D. 2006年2月1日
解析: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9条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