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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集团授信由各协办行”自上而下”申报,核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时,同步分配额度核定成员企业授信,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预留部分未分配额度用于后续新增和调增成员企业授信。
86.对仅有存量专项授信额度需求的集团客户,在确保相关成员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正常、用信业务合规并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整体授信额度在理论值内按照各成员企业存量专项授信额度需求之和核定。
85.对依照企业会计准则无需编制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以集团内各成员企业为分析重点,根据单一法人客户授信核定方法分别拟定各成员企业授信额度,同时结合农发行对该集团授信集中度管控要求和授信策略等,在各成员企业授信额度之和基础上合理核定整体授信额度。
84.对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编制集团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应根据集团合并报表或成员企业共同上级母公司的合并报表,测算集团整体授信额度理论值,并在理论值内核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83.某集团为编制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均为可按余额法核定授信额度,则可不受集团整体授信额度理论值约束。
82.对有集团整体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要将集团整体作为分析重点,在测算的最高授信额度理论值内,重点考虑客户对我行履职重要性、客户价值、风险程度、未来一年内融资需求等综合确定集团最高授信额度。
81.集团客户预留额度是控制集团最高授信总量,防止过度授信的管理手段。
80.关联因素评价是指对评级客户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因素进行评价打分,在此基础上对机评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79.对办理资金交易类业务的金融机构客户,采取名单制管理,由总行直接负责评级。()
78.对同时办理政策指令性、政策指导性和自营性业务中某两类及两类以上业务的客户,原则上按照先三类客户、后二类客户、再一类客户的顺序进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