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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我行跨省集团客户及其成员企业最高授信额度、政策指令性非专项授信额度和专项授信额度授权全部由跨省集团客户主办行所在地省级分行进行审批。()
92.集团客户年中调整授信时,调整成员企业的授信到期日可超过首次审批的集团客户授信到期日。
91.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以授信审批书中明确的起止日为准,起始日不得晚于授信审批书签发日。
90.对于仅有专项授信且未来一年内不再新增授信、不核定预留额度的集团客户年度授信,可不经贷审会审议。
89.对整体采用”统贷统还”用信模式的集团客户,按照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流程,由集团授信有权审批行核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88.集团客户全部成员企业在农发行仅办理政策指令性业务的,可直接对各成员企业核定授信额度。
87.集团授信由各协办行”自上而下”申报,核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时,同步分配额度核定成员企业授信,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预留部分未分配额度用于后续新增和调增成员企业授信。
86.对仅有存量专项授信额度需求的集团客户,在确保相关成员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正常、用信业务合规并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整体授信额度在理论值内按照各成员企业存量专项授信额度需求之和核定。
85.对依照企业会计准则无需编制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以集团内各成员企业为分析重点,根据单一法人客户授信核定方法分别拟定各成员企业授信额度,同时结合农发行对该集团授信集中度管控要求和授信策略等,在各成员企业授信额度之和基础上合理核定整体授信额度。
84.对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编制集团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应根据集团合并报表或成员企业共同上级母公司的合并报表,测算集团整体授信额度理论值,并在理论值内核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