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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某集团客户子公司可以作为其母公司在农发行贷款的保证人
112.对采用非全额抵(质)押担保的贷款,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时,应按照应抵尽抵原则,与自然人协商将其有权处分的资产作为押品抵入农发行,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111.某保证人为集团客户的,在核定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的保证额度时,应采用合并报表。对已纳入总行白名单客户的,可采用集团客户本部(母公司)自身的财务报表。
110.自然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可作为农发行贷款的主要担保措施。开户行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时,需在合同中明确其配偶等共有权属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名、按指印。
109.农发行不接受本行非第一顺位受偿人的押品,但在审慎对押品价值及变现能力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作为化解风险的补充担保除外。
108.担保人与农发行可以就单个借款合同分别订立担保合同,也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担保。
107.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被认定为禁止类或高风险的客户,不予核定最高授信额度。
106.对新年度拟压缩用信余额(包括拟逐步退出)的客户,按压缩目标在融资余额控制表对融资余额上限进行刚性控制。
105.对需测算非低风险自营性非专项授信额度的,采用系统测算客户授信额度测算值。
104.已审批授信的单一法人客户,授信有效期内因新增关联企业需进行集团客户授信的,已授信成员企业可不重新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