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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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对于已发放的抵(质)押贷款,经重新评估确认的押品价值低于上次评估押品价值的,应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提前归还不足值部分贷款。()
118.押品所在行必须定期对押品价值进行重评,重评周期为一年一次。
117.押品价值初次评估需在调查完成前予以落实
116.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可通过组合担保方式,优化贷款担保方案,合计担保额度应覆盖项目贷款本金和还款期前三年利息。
115.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公司自营项目,一般情况下,贷款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并可采用组合式担保方式。依据农发行基本信贷制度合理测算担保额度,测算保证担保能力时应剔除保证人的公益性资产和对借款人的股权出资;累计最高担保额度应覆盖项目贷款本金和还款期前36个月利息;其中,采用项目未来运营收益质押方式的,累计最高担保额度应覆盖项目贷款本金和还款期全部利息。
114.关联企业之间和集团内部应收账款不得作为我行押品
113.某集团客户子公司可以作为其母公司在农发行贷款的保证人
112.对采用非全额抵(质)押担保的贷款,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时,应按照应抵尽抵原则,与自然人协商将其有权处分的资产作为押品抵入农发行,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111.某保证人为集团客户的,在核定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的保证额度时,应采用合并报表。对已纳入总行白名单客户的,可采用集团客户本部(母公司)自身的财务报表。
110.自然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可作为农发行贷款的主要担保措施。开户行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时,需在合同中明确其配偶等共有权属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名、按指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