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关于行为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不考虑犯罪数额):
A
甲绑架了张某的女儿向其勒索赎金,并告知张某将钱用箱子装好放在中华路口的垃圾桶里,后张某按甲的要求将箱子放在垃圾桶里,但是箱子被他人捡走,张某以为是甲的同伙所为,因甲未实际取得赎金,但仍认定甲犯罪既遂
B
乙在某知名平台出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以诈骗钱财,陈某在网络平台将货款支付在担保平台,陈某后收到货物后,发现是假冒白酒,遂申请售后并向平台投诉,平台将货款退还给陈某。因陈某已经将货款支付给平台,即使乙未实际取得货款,也认为乙犯罪既遂
C
小偷丙潜入某小区偷电动车,保安赵某通过监控发现了丙的盗窃行为。为了让丙的盗窃行为既遂,赵某等丙盗窃得手将电动车骑出小区门口200米才骑车将其擒获,丙构成犯罪既遂
D
丁以出卖为目的,将妇女李某骗到外省出卖;因为行情不好,加上扫黑除恶,未能将李某卖出,后来两人日久生情,在一起共同生活,因为丁未将李某卖出,故丁构成犯罪未遂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考点:具体罪名的犯罪既遂标准
选项分析:
选项A,甲构成绑架罪。通说认为,绑架罪是单行为犯,以绑架行为实施完毕,人质被控制,或被杀害、伤害为既遂标准。行为人是否勒索到赎金,不是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少数说法认为第三人受到恐吓时为既遂)。本选项中张某的女儿已被控制,甲成立既遂。当然,如果考虑财物是否被甲控制?类比民法规定,将财物置于指定地点即为交付,也应认定为赎金已被甲控制。
选项B,实际考察罪数。乙卖假酒的行为触犯了:(1)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假充真);以销售出金额5万以上产品为既遂标准,不以收取到货款为既遂;故为既遂。(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品牌),以销售出商品为既遂标准,不以收取到货款为既遂;故为既遂。(3)诈骗罪,按通说“控制说”,以行为人控制财物为既遂;乙还未取得货款,应认定为未遂。(4)在罪数上,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包含有诈骗罪的内容,二者是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以整体法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论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诈骗罪,也是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以整体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既遂)论处。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既遂),系想象竞合,择一重处。(5)无论哪个罪重,均为犯罪既遂。
选项C,丙构成盗窃罪。(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盗窃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实际窃得财物的才能认定盗窃既遂”。本案丙已控制住财物,当然认定为既遂。(2)而根据《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南宁纪要)“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的规定,运用特情侦破案件,即使是“犯意引诱”在公安机关监控下交付毒品,都构成既遂。刑法中根本就没有所谓“控制下交付”这种伪命题。(3)类比:甲杀乙,警察丙看见甲也不管,让甲杀死乙后才抓甲。难道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不成?
选项D,丁构成拐卖妇女罪。(1)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出卖只是主观目的要素,只要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行为之一完成,即为既遂;而不是以卖出为既遂标准。丁已实施拐骗行为完成,构成犯罪既遂。(2)既遂之后的共同生活,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选项分析:
选项A,甲构成绑架罪。通说认为,绑架罪是单行为犯,以绑架行为实施完毕,人质被控制,或被杀害、伤害为既遂标准。行为人是否勒索到赎金,不是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少数说法认为第三人受到恐吓时为既遂)。本选项中张某的女儿已被控制,甲成立既遂。当然,如果考虑财物是否被甲控制?类比民法规定,将财物置于指定地点即为交付,也应认定为赎金已被甲控制。
选项B,实际考察罪数。乙卖假酒的行为触犯了:(1)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假充真);以销售出金额5万以上产品为既遂标准,不以收取到货款为既遂;故为既遂。(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品牌),以销售出商品为既遂标准,不以收取到货款为既遂;故为既遂。(3)诈骗罪,按通说“控制说”,以行为人控制财物为既遂;乙还未取得货款,应认定为未遂。(4)在罪数上,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包含有诈骗罪的内容,二者是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以整体法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论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诈骗罪,也是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以整体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既遂)论处。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既遂),系想象竞合,择一重处。(5)无论哪个罪重,均为犯罪既遂。
选项C,丙构成盗窃罪。(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盗窃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实际窃得财物的才能认定盗窃既遂”。本案丙已控制住财物,当然认定为既遂。(2)而根据《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南宁纪要)“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的规定,运用特情侦破案件,即使是“犯意引诱”在公安机关监控下交付毒品,都构成既遂。刑法中根本就没有所谓“控制下交付”这种伪命题。(3)类比:甲杀乙,警察丙看见甲也不管,让甲杀死乙后才抓甲。难道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不成?
选项D,丁构成拐卖妇女罪。(1)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出卖只是主观目的要素,只要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行为之一完成,即为既遂;而不是以卖出为既遂标准。丁已实施拐骗行为完成,构成犯罪既遂。(2)既遂之后的共同生活,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