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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通知、决定、批示等,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传达执行,并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管理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对于请示事项,管理人员不答复或不及时答复并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管理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隐瞒监督检查友现问题,篡改检查事实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情节严重的,给予管理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在新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等项目投入时,管理人员违规决策,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动用信贷、基建等资金或财产进行投资或理财活动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管理人员违规新建、扩建或装修办公、营业用房及职工宿舍的,给予管理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管理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子撤职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管理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进行账外经营活动的,或以截留收入、虚列成本等方式设立“小金库”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