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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管理、使用、保管预留印鉴卡的,或预留印鉴的公章和个人名章未分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预留印鉴卡丢失、被串换、被盗用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隐藏、窃取重要单证(含作废、回缴及已兑付凭证)的,或伪造、变造印章、重要空白凭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财务部门负责人参与或主动为本单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导致财务管理工作混乱,财务违规违纪问题较多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超预算、超权限办理财务收支事项及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后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建议处理,对上级管理部门隐匿、谎报有关资料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在集中或自行采购过程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在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风险代理、内部招标、债权转让、依法诉讼、债务重组、呆账核销等工作中,违反有关审查审批权限规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在表外不良资产绝对损失认定中,未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损失认定,随意退出会计核算系统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发放借(顶)名贷款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给予主管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行为或正在受司法机关、监察部门调查的人员,予以提拔任用,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对内设部门送审的法律性文件以及规章制度合法、合规性审查中,把关不严,流于形式,存在过失,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