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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可以认定为呆账。
283.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可以认定为呆账。
282.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281.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
280.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279.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对相关的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或者撤销后,登记机关可不告知原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278.根据《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坚决停止对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的金融支持。
277.根据《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严控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的信贷投放。
276.根据《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主动去产能的钢铁煤炭困难企业进行贷款重组()
275.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款规定使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