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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旅客需转院治疗时,可不与处理单位协商,自行转院。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发生旅客人身伤害、需要保护现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禁止与救援、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必要时,可请求地方政府协助。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铁路公安机关制作有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的记录可以不用存入案卷。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向客运处拍发速报。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后,列车长、站长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查验,全面搜集、梳理相关证据资料。
《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公告第1号)规定,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是腐蚀性物品。
《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公告第1号)规定,灭鼠药、杀虫剂、除草剂是毒害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