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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农商银行除确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部分仍继续作为担保外,还应当要求抵押人在所获损害赔偿范围内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
383.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农商银行应当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
382.抵押物灭失后,农商银行应当就抵押物灭失后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偿部分,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 )
381.注销在建工程抵押、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前,不需到登记部门查明抵押物是否被法院或其他司法部门查封。( )
380.抵押权存续期间,已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建工程竣工的,农商银行应当督促抵押人及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不必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
379.抵押权存续期间,已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但抵押物价值不足的在建工程形成新增财产的,农商银行应当就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新增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直至抵押物价值足额。( )
378.发放最高额抵押贷款,不用在每一笔贷款发放前查询是否存在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的情况,如存在,停止发放新贷款。( )
377.原则上,最高额抵(质)押在所担保的贷款发生后设定,最高额抵(质)押的到期日晚于所担保的贷款到期日。( )
376.设定最高额抵(质)押,应就抵(质)押担保的“最高限额”担保范围与抵押(出质)人协商达成共识,并作出具体明确约定。以抵(质)押担保的“最高限额”扣除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后合理确定债权本金。( )
375.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被他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农商银行可依法,不必立即向采取前述措施的执法机关主张抵押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