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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规定,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规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规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规定,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规定,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规定,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02-2008)规定,使用悬挂式控制装置时,起重机的控制回路电压应当不超过50V安全电压。所有操纵控制(紧急断电开关除外)都应当是自复位的,能够确保在无人操纵时,起重机处于停止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网上公示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