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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可以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不属于监督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吊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使用单位不必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自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不当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强制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