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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50台(含50台)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20台(含20台)的,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规定,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起重机械实施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