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析:解析: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析:解析: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A.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B.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 使用单位
D.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解析: 题目中提到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常识和常规的分工职责,负责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应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此,选项D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是正确答案。
A.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B.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C. 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D. 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E. 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解析:解析: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下列六项:(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人使用。
A. 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B.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C. 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D. 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
E. 督促各部门、各岗位旅行安全生产职责
解析:解析: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BE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A. 警告
B. 指示
C. 提示
D. 警示
解析: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因此,选项D "警示" 是正确答案。
A. 安全生产知识
B.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C. 安全管理流程
D. 安全操作规程
E. 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解析:解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A. 正确
B. 错误
A. 审批
B. 登记
C. 淘汰
D. 监管
解析:解析: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A. 警告
B.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D.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的,受到的处罚有( )。 答案: BCDE 解析: 根据题干描述,当施工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某些施工工作时,会受到一定的处罚。选项BCDE列出了可能的处罚措施,可以进行解析: 选项B: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常见的一种处罚措施,即责令停止施工整顿一段时间,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选项C: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可能会被降低,甚至吊销资质证书。 选项D: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由于违规行为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并构成犯罪,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受到刑事追责。 选项E: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导致损失,施工单位可能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选项BCDE都是可能的处罚措施,都符合题干描述的情况。
A. 2
B. 3
C. 4
D. 5
解析:解析:项目经理被追究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