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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选择题题库(私人)
102
多选题

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杀戊,甲、乙用铁棒打,丙徒手,丁拿着刀在一边助威呐喊。最后造成戊死亡,尸检报告表明,只有一处头部致命伤,且是遭利器所致。无法证明是甲、乙二人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肯定不是丙、丁的行为导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A.丙、丁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故二者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
B.甲、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故甲、乙二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
C.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四人系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
D.认定四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并不矛盾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D
刑法选择题题库(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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