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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行政拘留。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未改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能、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是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权利有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