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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能力的第二节
593
单选题

573.甲丧偶有乙、丙、丁、戊四个子女,乙与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丙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有特殊困难;丁有赡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戊尽了部分赡养义务。在继承甲的遗产时依照《继承法》,谁可以适当多分?( )

A
 乙
B
 丙
C
 丁
D
 戊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null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 13 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故乙可以多分,丙应当予以照顾,丁则是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本题选 A
知识能力的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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