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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能力的第二节
593
单选题

517.姜桐原是上海某初级中学的初三学生。去年 5 月 20 日上午第四节课适逢体育课`姜桐等 9 名学生选择篮球竞赛。在篮球竞赛过程中,姜桐打篮球受伤。事发当时,体育教师在体育器材室。事后,姜桐在家属陪同下进行治疗,诊断结论为左尺骨、挠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姜桐认为,体育老师擅离岗位,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另外,肇事篮球架的篮圈距地面的垂直距离高于国家标准,体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故对学校进行起诉。根据本案进行分析,法院最有可能作出的判决是( )

A
 姜桐本人承担所有责任
B
 姜桐和校方平均承担责任丁
C
 校方承担主要责任,姜桐承担次要责任
D
 姜桐承担主要责任,校方承担次要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null
【解析】篮球运动本身是会发生肢体冲撞、具有风险性的运动,姜桐已满 14 周岁对这一风险有明确的认知并主动参与运动,根据民法中的“自甘风险原则,已经知道有风险,而且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篮球老师虽未在场,但是姜桐的受伤属于该项运动应有的风险,即便老师在场也无法避免这种损伤,因此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校方篮球架的篮圈距地面的垂直距离高于国家标准,体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损的诱因之一,但并非直接的主要的因素,学校应承担次要责任。故选 D
知识能力的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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