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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制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不合格的,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可以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