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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3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制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