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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或事后补交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3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制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