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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适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适用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不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