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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安监部门等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