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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客户外汇账户是指单位客户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本行办理外汇业务所开立、使用、关闭的外汇账户。
单位客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实行意愿额度管理,机构须严格按照外汇局规定的账户限额内办理入账,严禁超限额入账行为的发生。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是指用于国际收支中资本输出和输入产生的资金往来而开立的外汇账户。
外汇账户是指单位客户用于收付出口收汇款(包括出口项下境外收汇和符合规定的境内收汇,含预收货款)的账户,有关国际收支申报等管理要求,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相同。
单位客户要求本行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划转至本行其它营业机构或其它银行的,划转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转出账户性质和转出资金用途。
驻华使领馆需事先在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后,凭外交部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可到本行各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和关闭。
单位客户外汇账户资料实行一户一袋管理,按客户编号顺序排列。单位客户提交的各类申请书及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均属账户档案的必备资料,开户银行无法留存的存款人原始资料如营业执照等,应留存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章留存)。经办人员在留存的复印件上签注“与原件相符”,并与复核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章。
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其他须外汇局核准开立的账户,机构营业部除按本办法审核和留存相关材料外,还须凭外汇局(银行)业务登记凭证或外汇业务核准件办理,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查询、核对核准件内容,留存银行留存联。
单位客户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本行申请开通银企电子对账服务,未申请开通银企电子对账服务的单位客户,默认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