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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C、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2、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C处分。
171、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届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B处分。
170、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A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69、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C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C,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7、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A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166、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B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16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D处分。
8.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