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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必须先向同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 )第三十八条
114、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进行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暂停执行。( )第四十四条
113、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三十条规定
112、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111、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不得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110、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109、上级党组织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第二十四条
108、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第二十三条
107、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106、《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市(地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